【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严某(女)于2022年6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22年10月订立婚约,2023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张某某共计给付严某和严某甲彩礼款173880元,为严某购买金项链一条、转运珠一个(严某已返还)。严某回礼8000元。二人共同生活近半年,发生矛盾分开。张某某与严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生育子女。张某某起诉请求严某和严某甲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扣除严某回礼款,张某某共计给付彩礼款165880元。结合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张某某家庭状况及当地习俗等因素判断,该笔款项数额过高。因张某某与严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综合考虑二人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酌定严某返还115880元。因严某父亲严某甲亦实际接收了彩礼,故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判决:严某、严某甲共同返还张某彩礼款115880元。
【典型意义】
案涉彩礼165880元远远高于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亦给张某某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属于高额彩礼,在张某某与严某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予以适当返还。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原则上是缔结婚约的双方,但如一方父母亦实际给付了彩礼或者实际接收了彩礼的,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本案严某甲与严某共同收受了张某某给付的彩礼,张某某将严某甲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严某甲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于法有据。该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酌定返还数额并判令严某甲与严某共同返还,判后各方均表示息诉罢访,自愿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为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画出了“风向标”,让“彩礼归于礼”走深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