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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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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要保全吗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11/27 12:38:29 阅读次数: 8
一、离婚后财产要分配吗

离婚后是否分配财产需视情况而定。若双方协议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已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通常按协议执行,无需再次分配。但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若是诉讼离婚,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离婚时未处理某些财产,离婚后双方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也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二、离婚后财产要保全吗

离婚后是否要进行财产保全需依具体情况判断。若存在一方可能转移、隐匿、毁损共同财产等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进行财产保全是必要的。财产保全可防止财产被不当处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明确财产信息或线索,还需提供担保。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会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会立即执行。若不存在财产被恶意处置风险,且双方对财产分割无争议,可不进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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