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律师
陈玲 律师
手机: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家庭继承家庭继承 → 老人立遗嘱时子女需到场吗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老人立遗嘱时子女需到场吗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6/1/9 14:53:19 阅读次数: 13
老人在立遗嘱时,子女并非必须到场。

遗嘱的订立是遗嘱人的个人行为,其核心在于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得以体现。只要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内容合法、真实,那么遗嘱即为有效。

如果遗嘱人希望子女在场以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可以邀请他们参与。但在法律上,子女的到场并非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

房产遗嘱有效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遗嘱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是遗嘱有效的前提,确保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备清晰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内容必须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反映,不存在任何胁迫、欺骗等情形。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合法: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合法:遗嘱中涉及的房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若涉及夫妻共有或家庭共有财产,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

遗嘱公证(如选择):虽然公证并非遗嘱生效的必经程序,但经过公证的遗嘱在发生争议时具有更强的证明力。遗嘱人若选择公证遗嘱,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上一篇:没有上一条记录
下一篇:遗嘱生效需满足哪些条件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湖北今天律师楼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