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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抚养权判定需考量哪些法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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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判定需考量哪些法律因素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6/1/20 15:09:43 阅读次数: 5
首先是父母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收入、稳定住所等物质条件,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生活和学习环境的一方更具优势。

其次是抚养意愿,积极主动抚养孩子且能给予关爱陪伴的,会被优先考虑。

再者是孩子生活环境的稳定性,若孩子长期与一方共同生活,改变环境可能对其成长不利,法院会谨慎处理。

另外,父母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也很关键,无不良嗜好、品德良好的一方更适合抚养孩子。若父母能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如虐待、暴力等,也会影响抚养权判定。

依据《民法典》,离婚后,不满两周岁子女,原则随母亲生活;已满两周岁子女,父母协议不成,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对于8岁女儿,因其已具有一定认知和表达能力,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除此之外,法院还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如经济收入、居住环境、教育背景等;父母的生活习惯、品德修养;孩子生活现状,是否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等因素,以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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