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先生于2000年4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3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30万元,并办理了产权证。一年后A先生与B女士结婚,当时A先生所买的房产已升值至75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006年3月,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当时该房产的市值已经达到了98万元。双方在谈及房屋的分割问题时,B女士认为,该房屋目前的价值除去30万元首付款以及A先生第一年支付的5万元还贷之外,其他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98-60-5=33万元,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A先生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解析:婚后一方承担了另一方婚前按揭房的还款义务,对于维持房屋的所有权现状具有积极意义,降低了因还贷不力使该房屋被抵押的风险,应当分享房屋的增值收益部分。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所居住的房产实际上属于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有,夫妻双方均以房屋所有人的意思对房产进行共同管理和维护。即使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另一方愿意共同偿还贷款,表明其主观是以房屋所有人参与房产的实际维护和经营,且对方对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前,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当的时间、精力共同经营和管理。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收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夫妻双方均有获得此收益的权利。
在本案中,因为A先生在婚前与房产开发商签定购买合同按揭买房,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所以属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而对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A先生应将其中的一半即12.5万元偿还B女士。对于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因为本案中房产曾在婚前和婚后分别增值一次,但婚前一次增值时B女士并未对该房产负有权利和义务,所以双方共同分享的应该是婚后的该次增值,即98-75=23万元。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另外,由于婚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投入了时间精力来共同经营和管理该房产,所以应由双方共同分享一方婚前按揭房产的增值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