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律师
陈玲 律师
手机: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法院判决应赔精神损失赔偿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法院判决应赔精神损失赔偿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21 12:44:45 阅读次数: 1899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败诉应理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0日,原告胶南市某村村民刘某将自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处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玻璃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2008年1月2日,该车在日照地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张某当场死亡。该交通事故纠纷经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赔偿第三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089元。后原告刘某持相关理赔资料前往被告处要求理赔,但被告以“原告造成的损失中,包括3000元的精神损失,按照保险条例的约定,不在被告理赔的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因原告刘某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赔偿第三者损失,其中精神损失亦是第三者损失的范围,被告无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过精神损失排除在第三者损失之外,保险条款亦不具有排除适用的效力,故应当认定3000元的精神损失属于被告应当理赔的第三者损失。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三日内向原告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138089元。


上一篇:女大学生报到当天遭遇车祸 三次鉴定获百万赔偿
下一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请提前预约)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