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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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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是否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21 12:53:33 阅读次数: 1906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是否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答:目前我国依法推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五类,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照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7年7月16日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1月22日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4年12月14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的保险费的征缴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税务部门的行政职责,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争议,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征缴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对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但对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的,则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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