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正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之中的小惠,却遭晴天霹雳!自己竟被所在工作单位以旷工为由而辞退。新年伊始,小惠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1年1月5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医疗器械公司支付给原告小惠所拖欠的工资,合计2700元。
2008年元月,小惠来到该医疗器械公司工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限期到2011年12月31日。2010年7月,小惠怀孕,但因体质虚弱出现流产先兆。经市妇幼保健医院诊断,建议从8月开始休假三个月。11月初,小惠突然被书面通知要求自己辞职,小惠认为单位没有理由辞退自己便不予理会,也未继续去上班。谁知自11月起,该医疗器械公司竟开始停发小惠的工资。
之后,小惠以公司严重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补发拖欠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市仲裁委员会支持小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却驳回补发工资的请求。小惠经多次讨要未果,以致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原告因先兆流产遵循医嘱请假,被告应准许并发病假工资。最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医疗器械公司支付给原告病假期间工资共计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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