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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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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房产归女方,离婚后反悔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18 10:38:12 阅读次数: 1720
2009年4月,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在鄱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自愿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原来居住的房屋及其中家电全部归女方所有,房屋过户给女方一人名下。

  事后,余月回娘家居住,汤阳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可在余月要求汤阳履行协议,办理过户手续且搬出房子时,汤阳却辩称,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现在自己经济困难又无住房,要求余月暂缓过户,即使过户,房子依然由自己居住和使用。为此,余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搬出房子。  断案

  法院认为,余月与汤阳协议离婚,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了对房产等共同财产的处置,这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对于汤阳以“显失公平”为由,拒绝履行协助前妻余月房屋过户的义务,且要求长期居住在讼争房屋内,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余月依据离婚协议,请求房产过户,要求汤阳搬出讼争房屋,完整掌握讼争房屋所有权,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汤阳一个月内搬出讼争房屋,且按协议将房屋及屋内电器交付原告余月管理使用,并协助余月将该房屋过户登记于余月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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