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答应给贾女士5.6万元作为补偿,但离婚后郭先生却不认账,结果被贾女士告上法院。日前,西城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所签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一审判决郭先生给付贾女士离婚补偿5.6万元。
贾女士起诉称,她和郭先生均出生于1980年。2007年1月8日,二人登记结婚。2009年6月20日,二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郭先生书写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三条约定:郭先生同意于2010年1月1日前支付贾女士离婚补偿5.6万元。贾女士同意,此前郭先生所写的一切欠条全部作废。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并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然而到了2010年,贾女士多次催促,但郭先生仍拒绝给付5.6万元,贾女士无奈将郭先生告上西城法院。
郭先生在庭审中辩称,该协议是在自己被欺骗和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收入都由贾女士掌握支配,双方还签订了一系列条约,如果做不到就要罚款。我当时认为是两口子就没怎么计较,为了维持婚姻,被罚款之后没钱就借钱交给她,借不到钱就写欠条。现在我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贾女士与郭先生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合法有效。郭先生辩称离婚协议是在欺骗和胁迫下签订的,因无证据证明,所以对其所述不予采信。离婚协议中约定郭先生给付离婚补偿5.6万元,郭先生应该按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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