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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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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活作风泛滥, 妻子诉离婚获准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1/7/27 16:37:21 阅读次数: 1872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江如与被告邹亮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江如抚养;婚生男孩由被告邹亮抚养。
        江如与邹亮自幼是邻里关系,2000年开始恋爱,2001年下半年按乡俗举办结婚仪式,2002年11月生育一女儿;2004年9月又生育一儿子,2008年9月10日补办结婚手续。江如诉称,婚后邹亮生活不检点,特别是近二年经常彻夜不归而与其他女人在一起,好几次还被其当场发现,邹亮仍我行我素,不听其忠告,其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为此其向邹亮提出离婚,邹亮口头也同意离婚。2011年2月26日,双方还签订了离婚协议,因邹亮拖时间双方未能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与邹亮离婚,并抚养一个小孩。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属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婚后双方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互不理解体谅,当矛盾发生后不能及时化解,导致夫妻感情日益紧张,并发展到双方签订了因感情不和的离婚协议书。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因被告拖延双方未能到有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仍未采取积极的方式修复关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一个小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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