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江如与被告邹亮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江如抚养;婚生男孩由被告邹亮抚养。 江如与邹亮自幼是邻里关系,2000年开始恋爱,2001年下半年按乡俗举办结婚仪式,2002年11月生育一女儿;2004年9月又生育一儿子,2008年9月10日补办结婚手续。江如诉称,婚后邹亮生活不检点,特别是近二年经常彻夜不归而与其他女人在一起,好几次还被其当场发现,邹亮仍我行我素,不听其忠告,其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为此其向邹亮提出离婚,邹亮口头也同意离婚。2011年2月26日,双方还签订了离婚协议,因邹亮拖时间双方未能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与邹亮离婚,并抚养一个小孩。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属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婚后双方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互不理解体谅,当矛盾发生后不能及时化解,导致夫妻感情日益紧张,并发展到双方签订了因感情不和的离婚协议书。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因被告拖延双方未能到有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仍未采取积极的方式修复关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一个小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