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咨询:我婆婆共生育三子一女,子女们现均已成家,近几年一直居住在女儿家。由于年龄大,体弱多病,婆婆想让三个儿子一起承担赡养义务,但三个儿子及媳妇均认为婆婆把多年积蓄都给了女儿,现在把钱花光了又来要求儿子支付费用,十分不公平,故均拒绝赡养老母亲。婆婆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三个儿子及儿媳每年各支付生活费、医疗费,请问我作为儿媳有义务要支付这笔费用吗?
律师解答:《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而儿媳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基本上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只有《继承法》中对丧偶儿媳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有所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只是规定赡养人的配偶有协助赡养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应该由三子一女承担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