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1996年对《妇女宪章》作出重大修改,新的宪章于隔年5 月1日生效。旧的《妇女宪章》中有一个“著名”的第106节条文,97年以前,正是这个条文指导法官如何在婚姻资产分配案中作出判决。这个条文规定法庭在分配婚姻资产时,必须考虑夫妻各方对购置有关资产所投入的金钱、物力与努力;各方为双方利益所欠下的债务(例如贷款);任何未成年孩子的需要。在考虑了这些因素的情况下,法庭必须倾向于“均等分配”(equality of division)。在修改后的《妇女宪章》中,第106节条文成了第112节条文,“ 倾向于均等分配”的字句也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公正与公平”( just and equitable)这几个字。“均等分配”与“公正与公平”的原则,从本质上说是否相同,这是可以争论的。“公正与公平”分享 婚姻合伙关系收益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惠金在她的著作《新加坡家事法原则》(Principles of Family Law in Singapore)中说,新的第 112节条文让法庭能够以更简单的方法,给予在婚姻中各司其职者他们所应得的。 她认为,法庭可能再也无须像最高法院上诉庭过去那么仔细地研究双方的行为与金钱贡献。尽管一方所做的可能多于另一方,但是法庭没有必要这么详细地作出比较。法庭判决的目的本来就不是把双方的份额归还给他们,简单来说,判决的目的只是“公正与公平”地让双方分享“婚姻合伙关系”的收益。 因此梁副教授认为,第112节条文的目的是希望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都能获得均等的婚姻资产分配。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不按照均等分配的原则。 她说:“如果婚姻是感情与经济上的合伙关系,一般上两名合伙人应各得净收益的一半。” 不少高庭法官、家事法庭法官与律师都赞同梁副教授的看法。不过高庭法官简廷照最近的一起判例(Lau Loon Seng v Sia Peck Eng,见副文)却提出不同的见解。 “公正与公平”须视案情而定 简法官认为,第112节条文中的“公正与公平”,并不等于旧的 106节条文中的“均等分配”。 他指出,在《妇女宪章》(修正)法案交由国会特选委员会听取陈情后,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委员会不赞同恢复旧条文下的均等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