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976年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离婚后与前妻王某共同租住和平区。2014年6月16日凌晨,公安机关接被害人王某报警称,在家中被其前夫李某酒后持刀胁迫强奸。同日3时许,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
检察院指控,李某与其前妻王某共同租住期间,于2014年6月16日零时许,酒后回到其租住处欲与王某发生性行为,遭王某拒绝,李某遂持三棱刀、菜刀威胁王某,强行与王某发生性行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不否认。
和平法院庭审时李某讲述,2014年6月15日晚9时30分左右,他当时在外面喝了大概十多瓶雪花啤酒,因为之前与妻子已经离婚了,前妻在小屋住,回家后让前妻到他住的那个屋,想发生性关系,被前妻拒绝,就把我前妻拽到我住的那个屋里……”李某说,他与前妻因感情不和离的婚。
和平区法院合议庭评议认为,李某持械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