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协商约定房子归妻子。但两年后,丈夫因为借贷而被告了。房子又因未能过户而作为丈夫的财产被查封,面临被执行。妻子最后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近日,青浦区法院确认了妻子对房产的所有权,判定不执行该房产。
小林和小梅都是本地人,到了适婚年龄,因媒人介绍就走到了一起。2006年他们买了新房,日子过得还不错,但婚后性情上的不同越来越明显,使他们的婚姻开始动摇,因为有儿子,才得以维持。2007年1月,他们终究还是分道扬镳。他们是协议离婚的,约定好房子归妻子小梅所有。
离婚后,小梅独自带着儿子,日子平淡地过着。直到2009年年底,小梅突然接到法院传票,自己竟然被告欠钱,她觉得莫名其妙,一番询问,才知是小林借了别人的钱。此时,房子已被对方申请财产保全。可房子明明约定给了自己,借钱的事和自己无关,凭什么查封。小梅上法院一问究竟,原来房产证上仍有小林的名字,小梅一直未去更改,便被当作小林的财产而查封。咨询律师后,小梅申请了保全异议。因为小林的借贷发生在2007年底,已经和小梅离婚了,对方撤销了对小梅的起诉;同时财产分割也明确将房子归小梅,故法院裁定解除了房子的查封。
然而,事情并非这样就结束了。那一场诉讼,小林被判还钱,但他哪里有钱,一直拖着未能履行。2010年4月,债主为得到欠款,向法院申请执行。不曾想,房产证依然如故,显示的产权人中仍旧还有小林,故而执行法官在查询小林的财产时仍有那套房子,于是房产又一次被查封了。小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又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希望通过诉讼能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以便能解除查封守住房子。
青浦法院对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了仔细的查明与梳理,最终认定:系争房屋是2006年由小林和小梅共同购买并支付了全部房款,当时预购人写的是小林、小梅及他们的儿子,房产上也是三个人的名字,故为其共同所有。而2007年两人离婚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子归小梅所有,这表示小林就系争房产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该行为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而可以明确房屋的所有权由小梅和其儿子享有。对于小林的个人债务,小梅没有任何责任,因此原告小梅诉求停止对系争房屋查封的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