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华县一村民对与其妻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同村村民心生不满,离婚后依然怨恨未消,竟放火烧毁了前妻情夫的汽车,结果是折财又获刑坐牢。近日,华县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受害人损失2万元。
被告人岳某因本村村民冉某同其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心生怨恨欲对冉某家人实施报复,岳某还曾于2013年5月14日19时持菜刀趁冉某不在家时,对冉某女儿辱骂并用菜刀刀背对其颈部、背部实施击打。后岳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两人离婚,但岳某怨恨并未消除,产生烧毁冉某货车的念头。
经查,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岳某对外谎称前往大连打工,当日又潜回家中准备伺机作案。3月19日凌晨1时许,岳某携带已准备好的柴油、汽油、毛线等作案工具到冉某家门口,从围墙外发现冉某的货车停放在院内,就从围墙外翻入院内,拉开货车车门将柴油、汽油浇到驾驶室座椅上,用浇油的毛线作为引线从车内座椅缠绕至院门处,后又从围墙翻出院子,来到院外大门处,用打火机点燃缠绕在大门处的毛线头,由于线头烧断使其无法引燃货车。执着的岳某又翻入院内,重新布置好引火毛线后又翻出院子,在院外大门处再次用打火机点燃毛线头,但线头烧断使其再次无法引燃货车。岳某便又一次翻入院内,直接用打火机点燃随身携带的卫生纸扔进车内驾驶室,致车内起火燃烧后从院墙翻出逃离现场。
经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货车损失为14820元。岳某于2015年5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抓获。在案件审理阶段,岳某亲属与被害人冉某达成赔偿协议,代其赔偿被害人2万元,被害人冉某对岳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婚姻家庭破裂,其未能正确对待,而采取放火损毁他人财物的方法达到其报复的目的,并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岳某在被抓获之后,如实供述了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的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积极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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