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黄义涛、凌瑜报道:19岁的花季少女不幸遭遇车祸死亡,获得了数额不小的死亡赔偿金,然而少女的父母却因赔偿金的分配起了争执,最终闹上了法庭。梅州法院今天通报称:经法院判决,少女的母亲除了可以领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外,剩余的赔偿款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她不能领。法官表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未尽家庭成员义务不予分配。
飞来横祸 女儿突遭车祸身亡
家住梅州市平远县的李华与张红原系夫妻关系,张红患有精神残疾,没有劳动能力。1994年张红生下女儿小兰,但因夫妻感情不和,女儿还未满周岁二人便已分居,小兰一直由父亲李华抚养。2000年夫妻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小兰归李华抚养,张红不负担抚养的一切费用。之后李华另娶,张红也再嫁,小兰在生父李华、继母王丽的共同抚养下健康成长。
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小兰乘坐谢某驾驶的一辆摩托车,经过大柘镇兔子岗下坡路段时,摩托车因避让一辆重型货车摔倒在地,小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离异多年 因赔偿金打起官司
2014年5月,平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华、王丽和张红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21万余元。保险公司将款项划入法院账户,但三人一直就赔偿金的分配无法协商一致,2015年7月,张红遂将李华、王丽夫妇诉至平远法院。
张红起诉认为,其作为小兰的生母,因患有精神残疾没有劳动能力,小兰对其负有扶养义务,故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归张红所得,剩余部分扣除开支后应当与小兰生父李华平均分割。
李华、王丽对扶养费用没有异议,但认为张红虽是小兰的生母,既没有负担过小兰的抚养费用,也没有探视过小兰,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与义务。小兰一直在李华、王丽的抚养下成长,关系紧密,小兰的死亡对其一家人的打击是沉重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归其所有,张红无权分割。
法院判决 未尽义务不予分配
梅州平远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受害者因人身伤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丧失的收入,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家庭积累,是对死者家庭成员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所以死亡赔偿金性质上不属于遗产,不适用于继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小兰死亡造成的家庭残缺,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与小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李华、王丽两被告。而原告张红与李华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其不负担抚养的一切费用,张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负担小兰抚养费用。且张红自身患有疾病,并无暇顾及小兰的生活。
综合考虑原被告与死者的关系亲疏远近、共同生活亲密程度,尤其是对死者所尽义务多少等情况后,法院判决张红除可分得被扶养人生活费85499.37元外,剩余的赔偿款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均归李华、王丽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