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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判决换来真刑事判决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发表日期: 2015/12/15 7:54:3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初露端倪公证员发现判决书有猫腻

该案件的发生还要从今年5月9日说起,当天,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的公证员王茜梦等人按照预约,来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某楼盘为客户办理公证服务。

当时,王茜梦受理了一名名叫小杨的女客户的按揭购房贷款委托声明公证业务。小杨当场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在王茜梦询问其婚姻状况时,小杨表示她是离异,但离婚材料没有带,之后会补交。

几天之后,蜀都公证处收到了小杨补交的婚姻状况证明,这是一份来自青白江区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证明小杨的婚姻状况是离异,也就是说。她可以申请以个人名义按揭购房。

小杨补交的这份离婚判决书,看上去与普通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没什么两样,但王茜梦仔细一看却发现了“猫腻”。“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不像身份证可以在系统中查询到,也不像结婚证有防伪标识,它的真假判定只能靠公证员的经验,比如小杨的这份离婚判决书抬头写的是‘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但通常的应该是‘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王茜梦说。

多方核实证实离婚判决书确系伪造

感到事有蹊跷的公证员,立即向青白江区法院核实。在青白江区法院里,立案庭的杜烨接到了来自蜀都公证处的核实电话。杜烨首先询问了该判决书上审判员的名字,发现青白江区法院中并没有这份判决书中提到的审判员。

随后,蜀都公证处通过青白江区法院的官方微信号,向青白江区法院发送了该判决书的照片。青白江区法院的工作人员立即发现了几处明显的错误。“首先,该判决书眉首部分少了成都市三个字;其次,该判决书的发文字号格式错误;再次,该判决书中漏掉了债权债务财产如何处理这个必备的部分;此外,该判决书中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都为虚构,所盖公章也与真实公章不同;最后,即使按照该判决书的发文字号找到对应的判决书,里面的原告被告都跟这份判决书不相符,所以我们认定该判决书是伪造的。”青白江区法院纪检组长雷震介绍说。

水落石出为节省2万元税费中歪招

确定该判决书系伪造之后,青白江区法院工作人员立即向青白江区公安分局报了案。青白江区公安分局大同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小杨所在住处,开展走访调查。走访中民警得知,小杨与丈夫在成都市武侯区经营着一家小餐馆,生意不错,感情也很好,根本不存在离婚的事实,今年6月11日下午,办案民警将小杨挡获。

据小杨交代,她与丈夫在成都已有一套房子,为了让孩子上一所更好的学校,今年年初小杨又在高新区某楼盘选中了一套100多平米总价80多万元的学区房。但是根据成都市房地产的税收政策,购买二套房要缴纳更高的税费。即如果按照首套房政策小杨需要交付房款总额1%的税费,但二套房税率是房款总额的3%,初略估算按二套房政策要比首套房政策多付2万元左右税费,这让小杨觉得很吃亏。

小杨选中楼盘的销售员大钟看小杨犹豫不定,就建议小杨办理离婚手续,将前一套房子写在丈夫名下,这样小杨就可以用个人名义以首套房的税费购买房屋,但这一方案被小杨否决了。

为了将房子尽快出售,大钟又想出一条“妙计”——在网上购买伪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考虑几天后,小杨同意了,并将其与丈夫的相关身份信息提供给大钟,由大钟联系他人购买伪造的青白江区法院离婚判决书,并支付费用3800元。了解清楚案情后,办案民警在小杨带领和指认下,在某楼盘售楼部将大钟挡获。

追究刑责触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小杨和大钟要为自己的造假行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7月24日,青白江区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对小杨、大钟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小杨和大钟共同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依法应当判处二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小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根据二人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8月3日,青白江区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小杨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大钟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青白江区法院刑庭审判员曾启俊提醒:“人民法院判决书是国家机关公文,伪造或买卖的,是犯罪行为。案件中的小杨贪图一时方便,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方面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另一方面该支付的费用还是要支付,真是得不偿失。而且即使虚假证明材料现在不被发现,也会留下许多隐患,在之后还贷款、办房产证等环节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导致购房合同无效,希望大家不要抱侥幸心理。” (本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记者调查

22家公证处没收虚假证件150多份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省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案件时有发生,今年1月以来,仅蜀都公证处一家就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32次。根据成都市公证协会统计,去年1月至今年2月间,成都市22家公证处共审查出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713件次,没收虚假证件150多份。

假证做公证一旦发现要进“黑名单”

日前,成都市公证协会下发文件,要求各公证机构一旦确认有人使用假证件、假材料骗取公证书,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将使用虚假材料的当事人、公证申请时间、拟办公证事项、拟办公证事由、虚假证件类型、处理结果等内容载入《拒绝受理公证申请登记表》,当日以QQ、短信形式向全市公证员进行警示通报,并在网站上专门开辟“公证警示”版块,将《拒绝受理公证申请登记表》上网公示,便于公证员、公证员助理随时查询。“这么做是为了避免造假当事人一个公证处行不通,又去让另一个公证处 ‘遭殃’。”蜀都公证处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樊俊怀说。


樊俊怀表示:“使用假证明、假证件的绝大多数都是处理财产的公证,涉及经济利益的公证属高危区。此外,另一种情况也是比较常见,就是有人嫌办证太麻烦,直接拿假证明来闯关。”樊俊怀提醒广大市民,用假证做公证的风险很大,一旦被发现将录入成都市公证协会内部系统的假证通报“黑名单”,若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业内专家表示,面对不法分子骗取公证书层出不穷的新花样,仅靠公证员意识的提高、技术手段的加强和信息核实、辨识能力提高是远远不够的,希望接下来公证部门能联合公安部门,形成合力让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行为无处遁形。建议公证部门和司法机关探索建立一个协作机制,即司法机关在不透露案情、不违背办案纪律的情况下,向公证部门授予一定的权限,让公证部门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对相关的司法判决和文书有一定的查询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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