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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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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难断家务事 离婚房产“难舍难分”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发表日期: 2015/12/21 17:29:0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罗彦霏)人说“少年夫妻老来伴”,可福安市一对携手走过35年的老夫老妻,却在儿女长大成人之时,不愿再忍受争吵不休的家庭生活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虽双方都坚决要离,可对于财产分配争执不下,福安法院作出同意这对夫妻离婚的判决,但对诉争的两处房产暂不予分割。妻子不服,上诉至宁德中院,日前经宁德中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结婚三十五年
两度诉离婚
谢女士与郭先生于1980年1月1日按农村风俗结婚,后于1987年补办结婚证。婚后,于1982年生育长女,1985年生育幼子,现均已独立生活。
在外人看来,谢女士与郭先生儿女双全,应是一个幸福和美的家庭。但令人没想到的是,儿女的出生并没有使夫妻俩感情变得更加和睦,反而因各种生活琐事争吵不休,双方互不退让。眼见孩子已长大成人,谢女士认为没有必要再忍受这痛苦的婚姻生活,遂于2014年8月25日起诉至福安法院,请求判令离婚。
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久,夫妻感情仍有挽救的余地,福安法院作出不准谢女士与郭先生离婚的判决。但夫妻双方并未珍惜共同生活的时光,依旧争吵不休。于是,谢女士再次向福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双方同意离婚
房产分割起争执
这次,不仅是谢女士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郭先生似乎也“铁了心”要离。经法院调解,谢女士与郭先生双方均坚决要求离婚。但他们之间却出现了一个难以调解的问题,就是两人对共有的两套房产如何分配产生了争执。
谢女士要求法院将A房产判归自己所有,将B房产判归郭先生所有,对两座房产的差价双方互不补偿。但郭先生认为,两座房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一人一半。其中B房产现由儿子郭小某一家在居住,其同意将拥有的一半份额赠予儿子,至于谢女士拥有B房产的一半份额由其自行处置;对于A房产,郭先生主张一人一半,若谢女士不同意,其主张将该房产卖掉,所得款项一人一半。
清官难断家务事
双方各执己见
谢女士与郭先生双方互不同意对方的分割方法。承办该案的钟法官提议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或让双方竞价,但谢女士与郭先生双方对房屋的价格陈述不一,经法院组织协商后仍不能对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且均不同意申请评估和承担评估费用,对竞价方式,双方也均以无能力支付补偿款为由拒绝。
故此,福安法院作出同意谢女士与郭先生离婚的判决,但对诉争的两处房产暂不予分割,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或另行通过诉讼等途径处理,本案不予一并处理。谢女士不服,上诉至宁德中院。后经宁德中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
离婚房产分割知识
据福安法院的钟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共有三种处理方式:(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双方竞价;(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而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竞价、评估、拍卖”三种分割方式,法院可对诉争的房产暂不予分割,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或另行通过诉讼等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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