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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女”抚养费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发表日期: 2024/12/18 15:48:1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非婚生子女是指未缔结婚姻关系而生育的子女,也就是俗称的“私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呢?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又该由谁负担呢?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婚生女向生父索要抚养费的案件,通过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小红在一次同学聚会上与已婚的阿强相聚后,双方逐渐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小红生育了其与阿强的非婚生女芳芳,芳芳一直由小红抚养,阿强仅偶尔支付零星抚养费。因小红经济状况恶化,仅凭小红的收入难以抚养芳芳,芳芳遂向宁化法院起诉,要求生父阿强支付此前欠付的及今后的抚养费。

  宁化法院受理案件后,本着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为避免开庭等程序中对孩子造成情感伤害,遂开展庭前调解工作。

  阿强告诉法官,当初自己就不同意小红将芳芳生下来,既然小红自己决定要生,其就应该自行承担抚养费。法官遂向阿强释法,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十年来芳芳都是由小红抚养,阿强作为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这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虽然阿强当时不同意生育,但是芳芳已经出生了,孩子是无辜的,其依法享有主张抚养费的权利。

  经过法官释法说理,阿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同意支付抚养费。最终,双方达成分期支付欠付抚养费及按期支付今后抚养费的调解协议。芳芳的抚养费有了着落,该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应成为致使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所差别的理由,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在出生后都平等享有受抚养权。

  虽然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是许多非婚生子女在成长过中,仍缺乏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应树立正确婚恋观,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建立合法夫妻关系,形成稳定和睦的家庭,为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赖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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