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修订后民诉法有关规定访最高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
4月1日,修订后民诉法实施的第一天,一对从山西赶来的母子俩向最高法院立案庭接待法官顺利地递交了申请再审的有关材料,并被告知将在5日内通知他们是否立案。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改变了原有的审判监督程序,特别是对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从法律上作了定位和完善,通过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行使条件、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审查等程序规定,使申请再审权成为一项有法定程序保障的诉讼权利。同时,为增强再审程序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立法的修改给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开展审查工作,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正当行使,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近日,本报记者就这一话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
程序法定化的意义
问:申请再审审查程序法定化的意义何在?
答: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的法定化,对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是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确认生效裁判是否存在法定再审事由,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的审判活动。申请再审审查程序实质是再审事由是否存在的审理程序,其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否具备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目的是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审查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意义重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申请再审权利,但是在申请事由、审查程序、处理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甚至存在立法空白,影响和制约了工作的开展,产生了诸多问题。其中既有群众反映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也有法院解决无理申诉难的问题;既有当事人重复申诉、无限申诉的问题,也有法院重复审查、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既有社会反映再审启动随意性大、暗箱操作的问题,也有法院无法可依、再审程序改革难以推进的问题;既有各地法院积极探索申诉审查程序做法不尽统一的问题,也有当事人和社会各界认知程度不高、支持配合不够的问题。一方面,各级法院在这项工作上耗费大量精力却由于没有立法依据,程序不规范、不统一而得不到社会认可。另一方面,不少当事人质疑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已经影响到了司法形象。
这次立法的修改终于实现了审查程序的法定化,不仅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法定程序保障,而且使人民法院长期以来所做的大量审查工作取得了法律地位,有法定程序可依,这必将有力推动审查工作规范化进程。
当事人和法院工作面对新要求
问: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立法给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人民法院的审查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修订后民事诉讼法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规范审查程序:一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这有利于改变当事人向不同级别法院重复申请的现象,防止上下级法院之间对于申请再审案件相互推诿;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申请再审事由,指引当事人依据法定事由申请再审;三是明确规定了审查期限,要求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四是明确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询问有关事项,这样就使得再审审查程序由封闭式程序转变为开放式程序,由法院内部程序转变为公开的诉讼程序;五是要求以裁定结案,规定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再审申请,应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这就增强了审查文书的拘束力。上述规定奠定了审查程序的立法框架,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行使申请再审权,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审查工作。
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四个原则
问:申请再审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处理,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救济,关系到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维护,关系到司法为民工作方针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意义重大,各级法院立案审判机构必须高度重视,依法规范这项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要规范透明。要在接收材料、受理、审查、询问听证、制作裁定等每一个程序环节都做到认真周密。虽然立法没有规定这些工作环节的具体要求,但是作为一个法定程序,保证当事人适度的知情和参与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是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吸纳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防止产生多头申诉上访。可以说,程序越规范、越透明,就越能够取得当事人的信服和监督机关的认可,就越能够树立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司法形象。
二要及时高效。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及时高效审结申请再审案件是衡量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标尺,直接关系到立法目的能否实现。面对法定三个月的审查期限,必须想方设法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严防申请再审案件大量积压。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简化不必要的工作环节,简化工作方法,力求在规范透明的基础上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三要宽严适度。由于立法将再审事由细化、独立化,因此,提起再审并不意味着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提起再审的标准与再审改判的标准已有很大区别。工作中,对于再审事由的审查要严格把握,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是对于原审裁判是否有错误的把握可以适当放宽,不应再简单以再审改判率来衡量审查工作质量。从当事人来讲,也要对于提起再审标准和再审改判标准的差异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四要分析说理。裁判文书是审查程序的产品,其质量直接反映了审查工作的水平。提高审查水平和透明度必然要求改变以往驳回通知或者再审裁定理由简单或者不讲理由的做法,提高文书的说理性,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
当事人应提交哪些材料
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必要的诉讼材料,材料越详细、越完备,法院的审查工作就会越全面高效,申请再审权就越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保障。为了给审查工作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几方面的材料:
一是再审申请书,同时要按照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等事项(详见《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为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再审申请人应当尽可能提供准确详细的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二是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三是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四是证据材料,包括原审中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等。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最高法院立案庭专门制作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提示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应当注意的事项。
受理再审申请所必需的条件
问:再审申请符合哪些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
答: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再审材料后,将从以下四方面审查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一是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只有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的民事主体才能申请再审;二是审查本院是否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三是审查生效裁判文书是否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四是审查当事人是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申请再审。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申请事由的审查是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主张的事由属于法定事由即视为符合此项条件。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一点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申请再审的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否则将被裁定驳回。
法院从两方面提高审查规范性
问:人民法院主要从哪些方面提高审查工作的规范性?
答:审查工作是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共同参与的诉讼活动,必须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两方面予以规范。
首先,必须依法规范和引导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再审申请书和其他材料,依法正当行使申请再审权;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参加询问和听证;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同时,人民法院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提高审查工作的规范性:一是规范审判组织,一律组成合议庭审查;二是规范审查范围,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审查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三是规范审查方式,采取审查材料、审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和听证方式,并明确了听证的范围、程序和法律后果;四是规范审查程序结果,除法律要求的再审裁定书和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外,还增加了准许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和终结审查程序三类裁定,进一步提高了审查程序结果的规范性;五是规范再审法院的确定,以上一级法院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为补充,以指定其他法院再审为例外;六是规范诉讼文书样式和内容,要求再审裁定和驳回裁定明确阐明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理由,增强文书说理性。
法院推出具体措施提高程序透明性
问: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提高审查程序的透明性?
答:人民法院主要从四个方面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和知情权:一是在受理阶段,认真审查签收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备的及时告知当事人补正;对于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依法在5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在收到材料5日内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二是高度重视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依法开展询问和听证活动,给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的空间;三是依法延长审查期限的,要及时通知当事人,使之了解程序进程;四是公开裁定理由和证据认定情况,提高文书的透明度。
采访结束时,刘学文庭长表示,民诉法的新规定能否顺利实施,有赖于当事人和全社会的支持、理解和配合,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机构将认真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开展申请再审审查工作,充分履行职责,尽最大努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7.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8.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