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 律师
手机:
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离婚案例
→
离婚案例
→ 老夫少妻结婚13天,婚前给付巨额钱款是否要归还?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老夫少妻结婚13天,婚前给付巨额钱款是否要归还?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2/2/13 11:30:51 阅读次数: 1710
65岁的汪先生通过婚介所的介绍,认识了47岁的马女士。两人相处了近一个月后,就果断决定结婚。去年5月13日,汪先生作出惊人之举:他和马女士一起来到上海,将自己投在股市里的股票全部抛售,同时将股票出售后汪先生的所得款总计44.76万 元,全部转入马女士的银行账户。
第二天,也就是去年5月14日,两人在苏州市金阊区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5月19日,马女士将该款转至她的 银证转账账户,并于当天全部转账支取。5月27日,汪先生和马女士平静地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此 时,距两人结婚的时间仅13天。
虽说两人都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但这段维持13天的忘年之恋,却并没有彻底了结。两人的矛盾焦点,就是结婚前一天,汪先生交给马女士的447600元,到底是什么钱?现在离婚了,马女士该不该归还?
今年6月,汪先生向沧浪法院起诉,要求马女士归还这笔钱款。
据汪先生跟法官的说法,当时他在谈恋爱的时候,马女士就多次催促汪先生,叫他赶紧卖掉在上海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并将资金转交给马女士代为炒股或理财。否则,马女士就不同意这桩婚事。汪先生答应了女方开出的条件,将447600元打入女友账户。而马女士也兑现了先前的承诺,第二天就牵着汪先生的手,一起去 办理结婚手续。
不过,汪先生话锋一转,对法官说,结婚三天后,马女士对自己不管不顾。两人于5月27日协议离婚。签署协议离婚书时,马女士答应要归还汪先生钱物,但签字后,马女士立即人影全无,更别提还款一事了。
“这桩婚姻,从头至尾就是马女士一手导演的骗局,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汪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女士立即返还股票资金 447600元,另外返还两张银行卡上的取款37000元、返还价值13299元钻戒一枚、价值32000元项链及钻石挂件。
在法庭上,马女士解释说,当初汪先生将44.76万元汇入自己账户,是出于对她的爱慕而主动赠与给自己的钱,而非代为炒股。这笔钱从汇入自己账户的那一刻起,就为她合法拥有,而且属于自己婚前财产,按照《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在夫妻离婚时无需分割。
另外,马女士也反复向法官强调:“我们两人虽然年龄悬殊,但确实是自愿结婚,后来在共同生活中发现性格不合,而自愿离婚,也符合人之常情。不存在婚姻欺诈的情况。另外,我也从未收到过汪先生给我的钻戒、项链、钻石挂件等物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对于原被告诉争的44.76万元,双方当初对该款性质没有明确约定,但结合案情和日常生活经验来看,汪先生在结婚登记前一天,将大额钱款交与 马女士,肯定有明确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与马女士结婚的结果。退一步说,这笔钱即便如马女士所说,属于汪先生对马女士的赠与,也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其条件 就是维系夫妻关系。但如今,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仅13天就解除婚姻关系,背离了汪先生打算与马女士长期共同生活的初衷。在这种情况下,马女士打算继续占 用这笔钱款,于情于理不符,有悖公序良俗。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依法酌定被告予以返还。
此外,法院查明,汪先生婚前从两张银 行卡上交给马女士的37000元,是委托马女士代为支付汪先生住院费用和租赁房屋的费用,目前有票据可查的金额为13850元,汪先生认为马女士只需要还 剩余的23150元就可以了。对于汪先生所说的赠送给马女士的钻戒、项链、钻石挂件等物品,由于汪先生拿不出任何证据,马女士也不予承认,因此法院不予认 定。
上一篇:
夫妻离婚后男子才知道女儿非亲生收回赠与房产引纠纷
下一篇:
离婚协议可不可以撤销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请提前预约)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
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