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和张女士结婚2年,有一个女儿。曹先生因为工作变动,经常出差,夫妻间聚少离多,纠纷渐起,最终两人结束了这场婚姻,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约定女儿由父亲曹先生负责抚养,曹先生还将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女儿。
离婚后,曹先生带着女儿曹飞回老家,周围的邻居和朋友都说曹先生的女儿一点都不像他。曹先生带着女儿去上海做了亲子鉴定,最终确认了与女儿并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曹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张女士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赔偿其精神损失30万元,并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曹先生对曹飞房产的赠与,要求收回该房产。
园区法院法官耐心调解,曹先生和张女士达成一致意见,女儿改由张女士抚养,曹先生不再负责女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赠与女儿的内容,确认涉案房产归曹先生所有。男方因没有证据证明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不予索赔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