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律师
陈玲 律师
手机: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离婚案例离婚案例 → 夫妻离婚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引纠纷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夫妻离婚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引纠纷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2/2/13 11:43:03 阅读次数: 1815

 购买房屋本该正常过户,可是朱先生一家买的房屋却因为卖家离婚两年都无法正常登记,最终买卖合同无法达成。可是,眼看房价上涨,谁来弥补朱先生一家的损失?徐汇区法院判决卖家赔偿买家房子增值的差价。  

        此事一拖两年,走投无路的朱先生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同时要求陈先生和彭女士返还购房款300万元及贷款的利息损失等。而在此期间,朱先生算了一笔账。这些年,上海的房价一月一个价的往上涨,可是他在诉讼中并没有要求对方赔偿房屋增值部分的差价。于是,他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补偿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1170400元及由此导致的重购房产税费损失35112元,同时还有装潢费、中介费、重购房产税费等的诉讼请求。

  对此,两被告却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予以解除,被告应当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原告主张的房屋增值差价、装潢费及中介费等,应属法律规定的直接损失或可得利益范畴,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所谓“重购房产税费损失”一项,并未实际发生,不属直接损失或可得利益范畴,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增值损失105万元,装潢损失2万元,居间报酬损失2万元。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对违约损失的赔偿采取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对因其违约行为而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本案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被告陈先生、彭女士的违约行为予以解除,两被告应当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本案实际是上一个案件的延续,在上一个案件判决支持了原告朱先生解除合同并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损失等诉请的基础上,确定两被告对原告的可得利益进行全部赔偿的基本原则,即支持原告诉请的赔偿房屋增值差价。

  至于计算差价的基准时间点,主审法官认为,该时间节点应当是一个对双方来讲都相对固定、明确,且不受人为因素、市场影响的时间,原告于2009年提起了以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为目的的诉讼,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发生,原告也明知,该时间节点确定应从上个案件起诉日计算。


上一篇:夫妻离婚后父亲开公司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引发纠纷
下一篇:男子诉智障妻离婚引婚姻纠纷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请提前预约)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