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赵一一的离婚,闹得不大,领了离婚证那天回家去收拾他的行李,邻居还以为他要出差。 我与赵一一不是没有感情就结婚的,我们从大学开始恋爱,从二十岁到二十八岁,恋爱吵架分手又复合,三年前我们结婚了,我辞职来到了他所在的城市,赵一一的父母与我的父母是旧识,小时候就喜欢我,我与公公婆婆相处得很好,所以婚后我的感觉与婚前没有什么大区别。赵一一是独生子,父母是本城高官,家境富裕,年纪轻轻便有房有车,赵一一在一家效益很好的单位上班,人原本便没有什么上进心,结婚后更是嫌我管东管西,晚上总是想独自出去玩。外面有传说他与他单位一个二十二岁女孩关系暧昧时,我还将信将疑。夫妻离婚后,女儿归妻子抚养,并协定由丈夫每月支付600元的生活费,后妻子发现丈夫自己开公司后,便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女儿抚养费提升至每月5200元。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抚养费纠纷案。
2006年9月,王某与妻子刘某协议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协定女儿由刘某抚养,王某则每月支付600元的生活费给女儿,其余教育费、医疗费等由父母各半承担。
2011年8月,刘某听说王某开了公司,有三套房产与汽车。刘某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200元。王某表示,开办公司是事实,但公司并非其一人出资,尚在起步阶段,还有外债未还清,仍处于亏损阶段,三套房屋则是父母的拆迁安置房,每月收入约3000元。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愿意适当增加生活费,愿意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各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女儿的日常生活开销来源于王某给付的生活费600元及刘某应等额负担的部分,该费用能基本维持生活所需。女儿要求父亲每月支付5200元的抚养费已超出必要与合理的范围,不符合增加抚养费的条件,王某自愿提出增加生活费至1000元/月,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各半承担,未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