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我父亲与堂叔订立了一份“嗣书”,商定把我认作堂叔的嗣子(堂叔仅有一个女儿高艳)。但自过继后我就外出求学,后来又在外地工作,一直没有和堂叔共同生活,赡养的责任也由高艳一个人承担。今年7月,堂叔夫妇俩相继过世,留下16间房屋。我父亲说,我被过继给堂叔,也就等同于他的养子,应当继承一半遗产。但高艳不同意,说嗣子是封建社会的说法,不具备法律效力。请问谁的说法对?
律师回复:
收养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立嗣,又叫过继,主要是指没有儿子的男子,立同族的子侄为传宗接代之人。
立嗣的性质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收养。首先,立嗣者可以有子女,而收养人必须没有子女;其次,只有同族的男子才能被立嗣,而在收养关系中,无论是否同族、无论男女,都可以被收养;再次,男子被立嗣后,在法律上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而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终止了。
“嗣子”与“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如果形成,那么“嗣子”相当于养子,其和“父母”的抚育、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与生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一样。
《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后,构成事实收养的立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过继三方一致同意;二是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以父母子女相称,并解除了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
根据你的情况,你堂叔夫妇在世时,你没有和他们一起生活,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显然,你和他们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仅以几十年前基于封建宗法关系所立的“嗣书”,要求继承堂叔夫妇的遗产是不合理的,法律不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