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宋某将朱某、张某夫妻二人告上南长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归还欠款50万元。
在法庭上,宋某出具了一份由朱某写下的借条,证明确有借款一事,朱某并未否认。但二人对于借款的经过产生了分歧。宋某称他与朱某相识已久,自己也并非第一次借钱给他,某日,朱某与张某一起来家中还钱,顺便提及二人欲购房之事,希望向其借50万买房。宋某称自己将钱凑齐后,交到了朱某手中,不料朱某此后迟迟不愿还款。
然而朱某却提出了完全不同的阐述,他坦白自己是由于去澳门赌输了钱需要救急才向宋某借了50万,跟妻子张某没有关系。张某也称自己对该笔借款完全不知情,即便借款属实,也应属于朱某的个人债务,因为他未将该笔钱用于任何家庭开支。张某还称,其与朱某早已于当年3月3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由于朱某是在当年3月1日立下的借条,还处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宋某便一口咬定50万元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经过法院调查,证实2011年的2月朱某与张某二人曾于某外市民政局办理过离婚登记,但因双方户口均不在当地,故未予受理。一个月后,两人回锡办理离婚手续,经查证,当日二人所签的离婚协议书与之前外市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内容完全相同,该份协议书中,两人对财产分割做出了明确约定,也就是说,早在朱某借款的前一个月,张某与其就已经结清了财物上的瓜葛。张某随后还向法院提供了朱某于2010年12月多次往返澳门的证据。
何为夫妻共同债务?承办法官指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护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本案中,凭朱某借款前频繁出入境、借款后三天内离婚的事实,难以认定张某分享了其中的利益,也难以认定该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且宋某无法提供更多的证据证明张某为50万元的共同借款人。因此,法官认为,该笔50万元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朱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