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与“丈夫”何某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江阴市民赵女士已经和何某共同生活了21年,由于受不了丈夫酗酒的坏毛病,不久前,赵女士向江苏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却在诉讼过程中才得知,自己与何某没有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一直属于“同居关系”。
原来,1991年3月,赵女士与何某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但此时,赵女士年仅16周岁,一年后,两人生下女儿晓晓,生活上还过得去。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赵女士仍未达到20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因此其与何某的“婚姻”被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而1994年过后,赵女士与何某也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双方仍是是同居关系。
本来请求离婚并分割财产的赵女士得知这一事实后,无奈之下只好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为其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由于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江阴法院华士法庭便只针对赵女士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进行了调解。
调解过程中,由于何某态度坚决,为了让丈夫早日“放自己一马”,赵女士明确表示放弃同居期间的财产。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赵女士和何某同居期间的彩电、空调、 冰箱、洗衣机以及摩托车均归何某所有,驳回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