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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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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发现前夫有一房产,法院判决该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2/3/26 17:27:16 阅读次数: 2115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离婚后房产分割的规定出台后,立刻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夫妻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判决一套讼争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此案因此成为全市对新法进行的首例实例解读。
离婚后发现前夫还有一处房产
肖女士与林先生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7年两人离婚后,肖女士发现前夫在2006年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林先生名下。肖女士认为这是两人共同财产,便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分割该房产。
在法庭上,林先生称这套房子是由其父亲出资购买后再登记到自己名下。为证明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林先生还拿出购房发票、存款凭证、其父亲存折等证据。同时,林先生的父亲也出庭作证,表明房子只是买给儿子一个人的。
武汉婚姻律师
: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该案情形可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来审理。
法院认为,由于该父亲出资买房的事实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定,涉及夫妻另一方的重大利益,因此对出资事实的举证要求应当是严格、充分的。本案中,林先生的父亲与林先生本人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同时举出其他证据来印证。而林先生举出的购房发票记载的是他自己个人名字,存款凭证与其父亲的存折在时间、存款数额、交易记录等方面均无法相互联系,最后法院认定讼争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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