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兰是老张夫妇的独生女儿,两年前嫁了个在厦门打工的外地小伙子,小伙子没赚什么钱,所以小夫妻在外面租房住。老张心疼女儿居无定所,拿出120万元积蓄,以女儿的名义一次性付款买了一套房子。
然而去年年底,女儿女婿打官司闹离婚,女婿要求平分房产,理由是虽然房子登记在小兰名下,却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他也有一半产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小兰婚后由父亲老张出资为她购买了房产,而且产权登记在小兰名下,应当视为老张只对女儿小兰一方的赠与,这套房子应认定为小兰的个人财产。
解读
父母资助源于亲情,当做个人财产符合国情
年轻人结婚,短期内要靠自身经济收入难以负担高昂的房价。此时,父母一般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资助子女购买房屋。虽然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约定房子的归属,但实际生活中,极少有父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房屋与子女的配偶无关。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
制定司法解释条款时,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曾做过民意测试,绝大部分出资的父母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一半。
这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更符合实际情况,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延伸
父母仅支付首付款,仍视为子女个人财产
然而,当父母支付了首付款,剩余的按揭贷款由子女及其配偶支付时,房产归属又该如何判断?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根据立法原意,父母支付的首付款也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赠与,是子女的个人财产,子女以这部分资金购买房产,也应当认定是个人财产。只不过以夫妻共有财产还贷情形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