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晓措和李菡于2007年结婚,有一个女儿。后来,夫妻为日常生活琐事经常吵嘴,李菡一直闹着离婚,滕晓措无法,只好勉强同意。
两人准备到民政局去离婚,离婚协议都写好了。这时,李菡的两个姨娘萧梅与萧花出现了。2011年6月,她们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滕晓措和李菡夫妻列为被告,分别要求滕晓措夫妻俩偿还给她们30万元、20万元。两人称,李菡向她们借钱,这些都有李菡写下的借条为证。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她们要求夫妻俩共同偿还全部债务。对突然冒出的巨额债务,滕晓措傻了眼了。
两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安排在同一天开庭,分别是萧梅一案上午、萧花一案在下午。
上午开庭时,原告萧梅陈述了案件的情况,李菡向原告借30万元。出示的借条证据,李菡爽快认可,并解释说,是给滕晓措做生意用的。
滕晓措说,打从与李菡结婚多年来,李菡与其两个姨娘因家族矛盾事宜就不来往,更不说借钱的事了。这次,为了给自己增添债务,结成统一战线来对付自己。现在夫妻两人仅在小镇上购买了一套房屋,只不过80平方米不到,自己做生意也从未向李菡及亲戚家借钱。女儿年幼,也用不了多少钱。自己的父母有微薄的养老金,农村还有田,不用自己花钱。自己开个小杂铺店,只会贴钱给女方家人用。滕晓措说,自己不买车又不要买房,我“被借”那么多钱,除非买飞机。于是念起了上述打油诗。
滕晓措细看了借条原件,发现借条是新打的,于是问原告,借条是何时打的。萧梅很有准备地解释说,从被告两人结婚开始,一共借了三次,每次十万元,因为亲戚关系,一开始没有让李菡打条子,因李菡一直欠着没还。后来,自己的老公催自己,怕时间长了忘记了到时讲不清,就让李菡于2011年4月,打了现在的一张总条子。
滕晓措认为,据自己了解,萧梅只不过是个普通工人,在镇私营企业打工,其夫下岗没有工作,没有巨额资金的来源,要求原告陈述资金来源及几次借钱的经过。萧梅说,是向别人借的钱然后转给李菡,至于向何人借的钱,这是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不便透露。后来是将现金直接交给李菡的,因为时间长、次数多、具体的地点记不得了。滕晓措认为,所借款项是巨款,原告有必要将资金来源、借钱的细节、方式、地点交待清楚。
滕晓措又问,如果真正存在债务的话,为何写离婚协议书的时候,李菡一直不提起呢?对于这一点,李菡回答的很专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我们对财产没有约定,故债务共同偿还。即使有约定,第三人不知晓的,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上午开庭时,萧花参加了旁听。到了下午,萧花本人却未到庭,临时请了个代理人来开庭。庭审中,代理人出具借条后,针对滕晓措的询问,认为与本案无关无需回答,声称只以证据讲话。
针对大体相同的两案,法官准备就借钱的若干细节问题予以进一步查证,并要求下次开庭请两原告本人到庭时,两原告或声称工作忙碌、或推诿身体欠佳,就是不肯就这些问题当面对质。最后,干脆表明拒绝到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原告主张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其提交的李菡出具的借条仅证明订立合同的事实,滕晓措否认曾经收到借款,作为主张合同生效并实际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原告负有证明借款交付、合同已实际履行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借款款项的来源及交付时间、方式对合同是否履行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对于借款款项的来源等,原告拒绝提供,并对借钱细节拒不举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述借款的来源,亦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的事实,其仅以李菡出具的借条主张借款合同生效,据此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的证据不充分。结合以上分析,本案中,虽然李菡对于借款事实认可,但原告作为出借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的来源,且原告对如此大笔巨款的发生经过声称遗忘的解释且拒不解答亦不符合社会常理,故认定原告大额钱款的出借能力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也没有能证明其有大额借款的来源,且在法院需要调查核实基本的事项时,原告拒绝到庭,这种情况有违常情。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诉求,故诉称的借钱事实难以获得认证。综上,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