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京山县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陈某以与洪某婚后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陈某与洪某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2007年4月生育女儿。2006年12月陈某与洪某到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协议将2006年11月20日以洪某的名义购买的一栋建筑物归洪某所有,确认该房屋装修资金由洪某的个人财产承担,如该房产用于经营,则经营收益属洪某个人财产。陈某主张自己也投入大量精力及资金用于该房屋装修,应对该房产享受权利。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告知陈某见证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婚姻法》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协议一致并签有书面协议的,具有法律效力。希望双方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解得得精神协商处理。经过细致的协商,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将该房产赠与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