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小霞与阿明结婚后生下一个女儿,因为阿明及其父母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女儿出生后,阿明经常耍脾气跟小霞吵架。2010年元旦过后,小霞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从此,阿明撒手不管,女儿的抚养费都由小霞一人承担。女儿逐渐长大,抚养和教育成本不断增加,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小霞以女儿的名义起诉阿明,要求阿明支付已经发生的抚养费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霞和阿明的婚姻关系仍在持续,但是作为父亲的阿明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小霞有权以尚未成年的女儿名义起诉阿明主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