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琪琪”是个离异女人,带着12岁的女儿共同生活。她说:“我和前夫是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前夫,因我自己心软,离婚不到半年就将女儿接到身边生活。至今,女儿已经和我生活了近4年时间,前夫从未来看望女儿,也未给过抚养费。我想知道,我能否申请将女儿的抚养权改到我名下?另外,我有没有权利要求前夫补给这4年来的抚养费?” “琪琪”和前夫离婚4年多了,而离婚的起因就是女儿。“我前夫和他父母都一心想要我生男孩,女儿出生后,他们很不高兴。因为我和前夫都是农业户口,一开始,他们想着还能再生一胎,对我态度还过得去。女儿4岁的时候,我又怀孕了。4个多月时,前夫想办法带我到一家私人医院做了检查,结果说是女孩。迫于压力,我流掉了这个孩子。大概因此身体出了问题,此后几年,孩子怀上后,要么保不住,要么医生说孩子生长不好不适合要。这样一来,公婆不乐意了,一再撺掇前夫和我离婚。前夫慢慢也不耐烦了,干脆在外面找了情人。就这样,我们离婚了。”如今再回忆这段婚姻,“琪琪”觉得就像一场噩梦。 “琪琪”说,离婚时,自己的娘家人坚决要她把孩子留给男方,母亲为此不惜以死相逼。无奈之下,“琪琪”放弃了女儿的抚养权。离婚后,心疼女儿的“琪琪”三天两头跑前夫家探望女儿,看到年幼的女儿因为她的到来或离去而哭闹,自己也往往哭得稀里哗啦。因此,离婚5个月左右,“琪琪”就态度强硬地将女儿接到了自己身边,母女俩租房共同生活。随着时间的推移,“琪琪”在感情上已经冷静很多,她表示:“虽然我和女儿经济上过得不宽裕,但我不后悔接她来身边。只是刚离婚时觉得女儿的爷爷奶奶对她不好,现在想想是自己太偏激了。前夫对女儿确实不管,两位老人也的确更喜欢孙子,但对这个唯一的孙女,心里也是宠爱的。听女儿说,至今她爷爷奶奶还经常去学校看她,给她带些吃的、用的。” 离婚时,“琪琪”和前夫约定,女儿由前夫抚养,“琪琪”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这笔抚养费,自“琪琪”将女儿接到身边后就没再给付,而她前夫这些年也没承担女儿的任何费用。让“琪琪”难过的是:“现在女儿已经有点懂事了,因为我前夫从不来看她,让她对父亲有了恨意,有时候说的一些话,让我很无语。我想让前夫偶尔来看看她,甚至拿点钱给她也好,至少让我有理由说她父亲心里还是有她这个女儿的。” 律师观点 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 本站方洁律师认为,对于孩子的抚养费和变更抚养权问题,如果“琪琪”不能和前夫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同时主张其丈夫支付此前四年抚养费。法院将根据“琪琪”及其前夫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判决。当然,对于民事纠纷,只要当事人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都可以进行“私了”。在此建议“琪琪”先和前夫进行协商,若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通过签订协议书的形式,变更女儿抚养权,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抚养费等问题)。这样可避免或减少因父母再次激烈冲突而对孩子造成更大伤害。当然,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而采取司法手段,这也是有必要的。 此外,方律师也提醒有类似情形的未成年人父母:夫妻离婚后,一旦事实上变更了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尽快通过签订协议书或诉讼主张,从程序上办理好孩子抚养权的变更。这样往往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