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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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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能否依据原来签署的夫妻忠诚协议分割房产?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陈律师 发表日期: 2014/1/24 13:18:45 阅读次数: 1720
      蔡某和胡某系大学同学,俩人毕业后即结了婚。婚后不久,蔡某辞职开办了一家公司。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蔡某夜不归宿的情形也越来越多,为此,胡某多次问蔡某如果对不起她该怎么办。每当这种时候,蔡某总是说“如果我有外遇,我就把市区的两套房产都给你,剩下的财产再平分”。一天晚上,当胡某再次提起“外遇”一事时,蔡某为了表明态度,干脆立下了一张字据,两人都签了名,并按上了指印。即便如此,胡某的担心还是不幸变成了现实。去年开始,蔡先生与公司里一名女下属有了暧昧关系。今年6月,胡某偶然发现了丈夫的外遇,如同晴天霹雳,哭着要离婚。蔡先生早就心猿意马,当下答应今年6月份与妻子离婚。但在胡某要求取得两套房产时,蔡某却否认协议的效力,认为这是不公平的。问:胡某有权依据协议取得房产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的归属做出约定。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蔡、胡俩人订立的协议实际上是对一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只不过这份协议的生效需要成就一个条件,即以蔡某存在外遇为前提。而在本案中,目前这一条件已经成就,因此,胡某有权依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取得房产。如果蔡某拒不同意,胡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应将该协议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各地法院的看法不尽相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条件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明确:
 
  (1)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但在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判例也并不鲜见。因此,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对于守约方还是有利的。当然,在提起诉讼时,最好不要单独以该协议进行起诉,而应提起离婚诉讼,并将忠诚协议作为要求多分财产的证据向法院提供,这样做将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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