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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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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湖北弃儿超生儿均可上户口 ,不设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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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弃儿超生儿均可上户口 ,不设附加条件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5/2/27 22:27:47 阅读次数: 1271
从省卫计委获悉,近日省公安厅与该委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不能擅自对出生登记设定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政策外生育以及被遗弃的婴儿也能登记户口,不依法办理的机构将被追责。


近年来,部分地方擅自对出生登记设定前置条件,如不给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未施行节育手术、政策外生育婴儿的人所生育的子女落户,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一些被遗弃、非婚生子女、父母失踪的孩子无法上户口的情况较多。为此,省公安厅及省卫计委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进一步保障出生人口申报户口登记的法定权利。

同时,《规定》明确将严格责任倒查追究,对于基层单位擅自设立新生儿落户限制条件、不依法办理的问题,会同相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对于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落户的,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户口登记,责成当事人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据悉,原则上,父母及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但现实中也有部分情况特殊。据介绍,一般来说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3周岁以内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

对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应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子女原则上随母落户,对父母双亡、失踪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弃婴、孤儿以及收养登记的落户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卫计部门每月将新生儿信息提供给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查询比对服务,对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及时进行核查鉴定,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反馈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新生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对发现违法生育人口的,在办理入户登记时提醒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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