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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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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未尽抚养义务 女方诉请变更抚养权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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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5/3/1 12:25:02 阅读次数: 1421
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约定婚生女由男方抚养,但男方却未尽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无奈之下,女方只好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将女儿变更为自己直接抚养。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婚生女由原告邵某抚养,并由原告邵某自行承担抚养费。
原告邵某与被告徐男于1998年结婚。2001年5月27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徐某,现在曹溪中学读八年级。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08年2月25日在弋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女徐某由被告徐男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后由于被告徐男拒不承担徐某的教育费用,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徐男拒不承担徐某的教育费用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徐某的合法权益,不再适宜直接抚养徐某。鉴于徐某已年满十四周岁,其智力水准已经有能力对自己由谁抚养做出理智的选择,故法院对徐某愿意跟随原告邵某生活的陈述予以采纳。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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