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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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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父母双双被撤销女儿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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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5/3/1 12:32:45 阅读次数: 1442
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受害女童的父亲、被告邵某在监狱服刑,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而受害女童的母亲王某经法院传唤未出庭,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
合议庭经过庭审、合议后作出了判决,支持了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女儿小玲(化名,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本案相关信息均经过处理)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据了解,这起由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案件,也是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首个典型案例。
女童被生父侵害令人发指
所有的一切,源于一起令人痛心的未成年人被不法侵害的刑事案件。
2004年10月出生的女童小玲,父亲邵某是徐州本地人,母亲王某系河南焦作人,但双下肢瘫痪且智力存在缺陷,需要他人照顾。邵某与王某结婚时“入赘”河南,小玲的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在河南。在小玲不到2岁时,邵某独自带女儿回徐州市铜山区某镇生活。母亲则后来另外组建了家庭,并生了孩子。
起先,小玲由爷爷奶奶照顾,但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后,邵某一个人带孩子就出现了严重问题。邻居们反映,“他经常打孩子,打得非常重”,“没有朋友,没有兄弟姐妹”,以至于年幼的孩子常常饥饿难耐,跑出家门求助。
2013年间,邵某还将罪恶的魔爪伸向女儿,多次强奸、猥亵小玲,并将孩子打得伤痕累累,头部、脸部、四肢多处留下疤痕。2014年6月,好心的邻居带小玲吃了顿饭,期间孩子偶然间道出了隐情,遂报警而案发。2014年10月,铜山区法院以被告人邵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2014年6月,就在公安机关侦办邵某案件期间,曾将情况告知王某家人,但王某仍未接回其女儿抚养。在邵某强奸案件审查起诉期间,铜山区检察院对受害女童的遭遇非常关注,经过走访调查发现,小玲由于没有户口和家庭原因没有正常入学,她的母亲王某对小玲一直未尽抚养义务,且自性侵案发后半年多,对女儿不闻不问。小玲的祖父母早年已去世,在铜山也无其他亲属。
铜山区检察院发现上述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后,书面建议区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吸取教训不让悲剧重演
2013年6月,发生在南京江宁区的两名女童因无人照顾而饿死家中的案件,曾经在一段时间内激发了社会强烈关注。对可能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等监护人,是否可以启动司法程序撤销其监护权,以及撤销后如何保障儿童权益问题,也一度引发热议。
为了不让“南京饿死女童案”重演,吸取类似发生的一系列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教训,铜山区相关部门积极介入了对女童权益保护的后续司法程序。
就在该案受理之前,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被申请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等七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对有权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则规定为: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妇联、关工委等。
在此基础上,铜山检察院出具检察建议书,铜山区民政局于今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撤销女童父母邵某、王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并要求法院依法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其女儿指定合适的监护人。
大量走访调查在庭前进行
因为受到了一般孩子难以料想的侵害,小玲已显得十分脆弱。任何对她权益司法处置的一丝问题,极有可能对她造成新的伤害。
为此,铜山区法院对有关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问题的司法调查,做得十分充分、严格。
担任该案审判长的铜山区法院院长王牧介绍,撤销亲生父母的监护权,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鲜有案例,慎重起见,法院在开庭前为此作了大量走访调查工作,启动了六道程序:一是赴女童母亲住所地进行社会调查。合议庭成员赴河南焦作王某住所地,送达法律手续,了解到王某及其亲属身体状况以及抚养意愿;二是赴女童父亲服刑监狱进行调查。告知邵某相关法律规定及其被申请撤销监护资格,邵某表示愿意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出狱后也不会打扰女儿或其他指定监护人的生活;三是赴女童临时寄养地张某家进行调查。了解其经济状况、品行以及与张某一家与小玲感情融洽情况;四是征集女童对监护权归属的意见;五是对受害女童进行身体、精神状况检查和心理干预。
庭审期间,所有法院调取的证据均当庭一一进行了举证质证。可以了解到,小玲外祖父母等母方亲戚均在河南,几乎再未见过孩子,表示放弃监护权。而她在监狱服刑的父亲,也表示对撤销监护权没有意见。小玲则对父母说出了“我不想他,不想见他,他不是我爸爸了”、“我早知道河南还有一个妈妈,但我不想见她,我还有外爷爷、外奶奶、还有舅舅,有没有姨不记得了,我都不认识他们了”等令人唏嘘的话语。
法院判决前庭审视频征求孩子意见
法院在受理本案后,依据民政局的申请,指定张女士为未成年人小玲的临时照料人。
由于小玲目前已经10周岁,能一定程度表达自己的意愿,本依法传唤到庭,但由于此案特殊性,庭审现场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征求了小玲的意见。小玲表示“不想去姥姥姥爷亲生妈妈那边去”,并对民政局指定的临时监护人张女士一家,表达了强烈希望生活在一起的意愿。
法院经过庭审认为:被申请人邵某对其女儿实施了性侵害犯罪,并长期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侵害未成年的权益,其监护权依法应予撤销。被申请人王某长达8年从未看望照顾过未成年人且音讯全无,亦从未承担过抚养费用,王某对被监护人的极度不负责任,也间接导致了其女儿长期受到其父亲的虐待和伤害而不为人知。且在被告知被申请人邵某的侵害行为后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仍以没有抚养能力为由拒绝接回小玲抚养。为避免未成年继续受到侵害,二人均不宜再担任小玲的监护人。
法院还认为,小玲2岁即与其外祖父母、舅、姨等亲属分离,多年未共同生活,缺乏感情沟通。外祖父母年事已高,经济能力有限,且其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抚养小玲。小玲现已年满10周岁有表达其意愿的能力,其不同意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综合考量其近亲属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及未成年人的意愿,认为未成年人小玲的近亲属均不宜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院还认为,临时照料人张女士虽与小玲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无抚养义务,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情,在两年间无偿照顾小玲的生活,与小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主动要求承担起监护责任,其行为值得肯定。但考虑到张女士还有3岁的亲生女儿需要抚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而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仅仅是吃饱穿暖,生活照料,更应注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成长、发展诸多因素。小玲身体精神都受到巨大伤害,没有享受正常的教育,修复弥补受害女童,是法庭重要考虑,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情形。张女士作为个人,会面临困难和问题,故张女士亦不宜作为小玲的监护人。
法院综合认为,本案小玲已无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其监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之规定应制定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且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小玲的监护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小玲的身心健康。
法院经过合议后作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小玲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由于该案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因此判决立即生效。
铜山区民政局则当庭表示,鉴于小玲在张女士家生活已经安定,考虑目前采取在张女士家寄养、助养的方式安排她今后的生活,并视情况给予张女士一定的补助,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尽快为小玲办理户口迁移、入学等事宜,确保小玲生活尽快步入正轨,健康成长。并将选派工作人员,定期看望小玲,为其思想上、生活上、学习上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疏导,对于存在的困难想方设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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