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律师
陈玲 律师
手机: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离婚诉讼离婚诉讼 → 五种情形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五种情形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5/2/28 20:20:17 阅读次数: 1302

着离婚率的增加,离婚的理由也五花八门。但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随便有个理由就可判决离婚。法官提醒广大夫妻,遇有矛盾和分歧,应理性处理。

 

  案例一:男青年小彭和女友徐云在一个单位工作,相识后二人自由恋爱,并于2008年结婚。婚后,徐云得了急性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因为她患病和其他一些生活琐事,夫妻二人产生矛盾。日前,小彭将徐云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他表示,徐云在婚前隐瞒了患有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疾病的情况。而徐云反驳道,她并未隐瞒病史,婚前体检均合格。她住院期间,小彭对她不理不睬,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现在她已经基本丧失自理能力,坚决不同意离婚。

 

  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患有严重疾病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原告作为丈夫应承担起家庭及照料妻子的责任。在案件受理过程中,被告表示患有严重疾病,希望得到原告的照料,故不同意离婚。对此,原告应予以支持和理解,坚持离婚欠妥,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中年男子肖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与比他小一岁的妻子相识。相处不到一年,二人登记结婚。3年后,他们的女儿出生了。在婚后的几年里,他们的感情还是很不错的。肖某称,自女儿出生后,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妻子掌管了家里的全部经济收入,直到2005年才每个月给他30元零花钱,到2008年每个月改为50元,2011年春节改为每个月100元。2011年,肖某在一座桥上犯了心脏病,由亲属送到医院救治。不想妻子跑到病房大吵大闹,不让他住院接受治疗,迫使他出院回家,导致病情加重。肖某表示,请求判决他和妻子离婚。

 

  本案开庭时,肖某的妻子不同意离婚。她表示,双方感情不好是因为原告重男轻女。家中经济由她掌管是因为原告曾打麻将。法官经审理,又认定了一个事实:2012年春节后,因被告与异性同事电话交往密切,造成双方发生争执。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五种情形 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撤诉后6个月内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又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另一方起诉离婚的除外。 律师表示,配偶患有疾病或怀疑配偶有外遇并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


上一篇:女子因丈夫家庭暴力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下一篇:夫妻一方隐瞒病史,另一方起诉离婚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请提前预约)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