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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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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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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5/3/8 21:05:03 阅读次数: 1508
 一、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三、父母应当负担虽年满18周岁,但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育费。

    四、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育费。主要指患有严重疾病、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不能参加正常就业的人。

    五、尚在校就读的,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对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对于“在校”的规定,不同的司法解释有所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为“尚在校就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㈠第20条及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意见》与《婚姻法》司法解释㈠之间存在着冲突,《意见》认为只要是在校学生,父母就有抚养义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㈠认为是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因为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 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㈠是2004年颁布的,晚于1993年的《意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㈠的规定,即对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六、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育费。主要指患有精神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生活在城镇的子女无就业机会尚处于待业状态的。

    七、父母自身丧失抚养能力的,父母已经没有能力继续给付抚育费,所以此时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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