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离婚了,难道孩子有病了,当父亲的就可以不管吗?”赵女士为了给生病的孩子治病,在蓝丝带律师的协助下将前夫告上了法庭,经过法院调解,赵女士的前夫最终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 感情不和二人无奈离婚 周先生和赵女士原本是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 由于工作需要,两人经常分居两地,“从有小孩开始,我们基本一年也就只能在一起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赵女士说,由于长期分居,双方之间出现了矛盾,两个人走上离婚的道路,但并没有马上办手续。赵女士说:“当时说出来,一是怕家里人会干涉,二是也想给双方足够的时间考虑。所以当时约定谁也不许说准备离婚的事,表面上都装得还像原来一样,过年还要去双方家里看望。”两年以后,夫妻二人认为非离不可了,经过家里人的同意后,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从离婚到现在,已经三年的时间了,这三年来他就从来没有来看过我和孩子,女儿也很少到他父亲那里去。”赵女士说 女儿生病 起诉父亲要钱 周先生与赵女士离婚时,曾在协议中约定,周先生一次性支付给女儿到18周岁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人民币共计5万元。“不成想,女儿在去年的时候被诊断出白血病,需要大笔的医疗费用。”离婚后,赵女士一直靠给别人打工来抚养女儿,“孩子上学需要很多费用,他给的那些钱根本无法满足孩子的需求。”就是这样,赵女士从来没有向周先生提出过一点要求,“本来我是不想找他的,但是因为自己确实没有能力再支付女儿看病的费用了,我更不想看着女儿这么难受。”于是赵女士找到周先生,要求周先生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可是,周先生却以自己已经一次性支付过所有的费用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无奈之下,赵女士以女儿的名义,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律师起诉了周先生,要求周先生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要求合理法院成功调解经过法院调解,周先生最终支付了女儿的一部分医疗费用 “本案中,女儿所需的医疗费用,属于生活费用的一种,虽然周先生在和赵女士协议离婚时,已经一次性支付了女儿的抚养费,但是这并不妨碍女儿在必要的时候向其提出请求,要求其负担一部分合理的费用。”律师说。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可在就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权等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办理协议离婚。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同时,该条的第二款也作出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的医疗费,因为数额较大,单靠赵女士确实无法负担,在周先生有能力负担的情况下,法院必然会调解其负担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