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新县一名上门女婿与妻子因性格差异问题导致婚后感情不是很深厚,丈夫还经常酒后对妻子谩骂殴打。妻子在再一次被殴打受伤后,一怒之下将丈夫告到法院要求和丈夫离婚。
原告农某玉与被告青某刚认识后,于2003年6月16日到大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9月13日被告将原址户口迁入原告家。2004年10月25日生育长子农文林,2010年10月10日生育次子农文森。
由于原被告两人相识时间较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性格差异较大。尤其是被告喜欢与他人一起喝酒,回家后借酒疯对原告进行谩骂、殴打。2014年8月3日傍晚,原告到上班时间打电话给被告让其回家带孩子。被告回到家后,不分青红皂白用拳头猛击打原告的头部。次日,原告到大新县人民医院做CT检查,诊断为鼻骨、鼻中隔骨折。于是原告一怒之下诉至大新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准予与被告离婚。
主办法官了解到夫妻双方还是有感情的,他们闹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青某刚经常喝酒,喝酒后喜欢打人、骂人。针对这一特殊情况,主办法官着力从夫妻情深、家庭责任、团结和睦等传统美德出发,极力说服夫妻俩生活中要学会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包容,只有这样生活才幸福美满。
3月9日下午,大新县法院法官经过3个多小时耐心的释法明理,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自愿向妻子写下保证书。原告看到被告写的保证书后表示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最后夫妻二人在和好协议书上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