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海是接到了妻子小丽的起诉状后,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希望我们代理他参加法院的诉讼。
小海和小丽虽然是同事,但分属不同的部门,而且在平时工作上也没有什么交集,所以直到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时才认识。小丽性格外向,小海有点腼腆,在小丽的带动下,两个人居然聊得很开心。之后没过多久,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大约半年后,小海的父母想改善住房,把原来的老房子卖掉,买一套三室两厅的大一点的房子,经中介介绍后,小海的父母与上家签订了居间合同。小海无意间将这些告诉了小丽,小丽提出来,自己反正也是要和小海结婚的,而且还有一些积蓄,可以和小海一起购房,还可以用公积金贷款,但是提出产权证上只能写小海和她的名字。
小海和父母商量后,起初父母不同意,但经不住小海非小丽不娶的强烈要求,父母还是妥协了。就这样,小海与小丽很快领取了结婚证,重新与上家签订了正式的《武汉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受人由原来的小海父母,变成了小海和小丽的名字,并且办理了银行贷款,首付款绝大部分都是由小海父母出售老房子的房款,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是小丽出资的。
虽然小海和小丽领了结婚证,因为没有办结婚仪式,所以新房子一直只是由小海和父母居住,所有的装修款也都是由小海的父母用积蓄支付的,而且房屋也是小海父母找工人辛苦装修的,小丽没有出过钱,也没有出过力。
让大家没有想到的是,在小海和小丽为结婚典礼做准备过程中,小海和小丽两家的矛盾就突现出来了。对于婚礼在哪里办,办的规格等一系列的事情,两家人怎么都谈不拢,而且小海和小丽也在婚礼的筹备中,发现了对方的缺点,但小海还是想尽量维护这段婚姻。可是维护婚姻,仅靠小海一个人的努力是不够的,小丽还是提起了离婚的诉讼,并要求分割新买的房子,由小海向她支付扣除未偿还的贷款外的房屋价值的一半。
我们要求小海提供了他父母出售老房子的买卖合同,以及相应的收到房款的凭据,当初由小海父母与上家签订的居间合同,小海父母支付新购房屋的购房款、并进行装修等的凭据。我们将所有证据组织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开庭时,我们提出这套房屋虽然是在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办理产权证的,但购房时绝大部分的首付款是由小海的父母出资的,而且夫妻双方并没有共同居住生活,这套房屋的装修等是由小海的父母完成的,小丽并没有为这套房屋作出贡献,这套房屋自取得后,也是由小海和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小丽并未实际入住。更为重要的是,之所以产权证上写小丽的名字,完全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而现在小丽却单方面提出离婚,因此不同意小丽的诉讼请求。
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双方均同意离婚,这套房屋归小海一人所有,小海给付小丽一定数额的折价款,当然给付的折价款是远低于小丽的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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