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和王先生协议离婚后,王先生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周女士不知如何是好。
案情简介:
我和前夫2013年3月协议离婚。当时他有了外遇,背叛家庭,选择和外面那个女人一起生活。出于愧疚,他把房子、车子、存款都给我,自己只保留公司。离婚协议签订后,我们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他偶尔来看孩子外,我们很少见面。
前几天他找我,说公司经营不善,效益不好,生活比较拮据,希望能重新分割当初的夫妻共同财产。我想起他以前的所作所为非常生气,断然拒绝了他的要求。他说如果我不同意,就会到法院去起诉我。我想问,我和他已经离婚,当时他是自愿把财产分给我的,现在他能反悔吗?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如果订立离婚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不能反悔。
在这个案例中,周女士和王先生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并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形,所以去民政局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就发生了法律效力,王先生是不能单方面反悔的。
当然,也并非所有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签订之后都是不能反悔的,如果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而是由其中一方起诉离婚,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