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一方不分或者少分的情形。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有以下行为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于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共同所有权,如果一方实施以上行为,则侵犯了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另外,由于在许多时候,一方实施上述行为,在离婚过程中,可能另一方或者法院因为种种原因不一定能够知晓,或者在离婚之后,才发现一方有这类行为。《婚姻法》对这一情况也作了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有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时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3.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一方当事人有本条规定的行为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罚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一方当事人在发现另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5.对一方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时,人民法院作出“少分或者不分”处理的具体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