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王某将前夫李某告上法庭,称曾为其支付医疗费、偿还3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多次流产身体受创,要求前夫以婚前房子作为赔偿。因房屋属婚前购买,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考虑双方婚姻期间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王、李双方原本是夫妻,婚后没子女,2010年8月协议离婚,2011年3月签订复婚协议书,但没办理复婚手续。2011年4月,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书,达成将李某房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王某所有的协议。
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李某另行起诉,请求撤销他和王某的这份赔偿协议书。法院在2014年11月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这份赔偿协议书,该判决已生效。王某据此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李某以涉案房屋赔偿其经济损失,或者赔偿其人民币55万元。
芝罘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李某婚前购买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要求李某履行赔偿协议书将涉案房屋交给她或折价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双方婚姻期间的实际情况,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人民币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