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2006年11月份,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相识。200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杨某还使用暴力殴打何某。2013年7月6日起杨某与何某分居。
杨某诉称:双方结婚以来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多次争吵,多次调和未果,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无法一起继续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小杨由自己抚养,女儿满18岁前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承担。因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各方自行解决。
何某辩称:自结婚以来,自己经常因家庭琐事遭杨某暴力殴打。被告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原告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婚生子女小杨依法应随被告生活。自己有便利条件抚养孩子长大成人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原告应承担分居期间母女俩的生活开支和个人债务。
法院:杨某和何某在庭审时均表示自愿离婚,且杨某多次使用暴力殴打何某,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对杨某要求解除与何某婚姻关系并支付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解除杨某与何某的婚姻关系;女儿归何某抚养;杨某一次性支付何某损害赔偿费人民币20000元。
律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了“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即不论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均可在提出离婚诉讼或应诉时,提出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也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