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不满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在岳父不知情的情况下,竟在光天化日之下卸门进入岳父家中,搬走1万多元的电器及家具,事后该男子还声称法律规定偷自家人的东西不算犯罪。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家贼”并非均免刑责,且女婿与岳父的关系不属于刑法意义的近亲属,认定该男子行为构成盗窃罪。
2013年3月,曹某的妻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带着自己日常生活用品离开了家,曹某对此十分不满。曹某经多次跟踪后发现,妻子在位于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某小区的岳父母家居住。同年5月的一天,曹某请来货车司机及自己多位朋友,趁着岳父家里没人,采取卸门入室的方式,搬走该房内电脑、电视机、洗衣机、电吹风等电器及高低床、真皮沙发、餐桌等家具,并予以变卖。
同年年底,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该案所涉及的电器价值1.1万余元,其他家具因无实物而无法鉴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秘密窃取家庭成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曹某属盗窃亲属财物及自首情节,法院一审判决曹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对曹某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曹某不服,称其与被害人系翁婿关系,二者之间互为家庭成员或系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偷拿自己家中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的规定,其行为未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不构成盗窃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与被害人系女婿与岳父关系,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关系,其盗窃岳父财物的行为不能视为偷拿近亲属的财物。本案属盗窃亲属财物,可综合认定上诉人曹某犯罪情节较轻,一审法院据此对上诉人曹某决定免予刑事处罚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庭后解释称,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曹某与岳父母并非同居一家,未构成一个生活实体,其与岳父母之间更无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曹某与岳父母既不互为家庭成员,亦非近亲属,因而其盗窃岳父财产的行为不能视为偷拿近亲属的财物,应以盗窃罪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