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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 →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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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9/3 20:56:35 阅读次数: 1374
一、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的关键就在于我们应该怎么样判断是否有过错,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总结如下:
(1)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重婚的判定,共同生活的区域对外宣称是“夫妻”,同时周围群众是否也认为他们就是夫妻,也就是存在结婚状态。
(4)虐待、遗弃行为必须是一个长期的行为。如,长期不给饭吃,久病不带就医等。
在此基础之上呢,我们就可以将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一个清楚的划分,如“卖淫嫖娼”、“一夜情”等都不属于过错的范畴。
同时还应该注意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
二、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正如上文所讲,如果夫妻一方出现了上文的过错行为,那么就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来进行一个财产分割。如果没有出现上述情况的话,如“一夜情”的话,那么和一般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多大的区别。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婚姻法》中46条中的一些情况的判断是非常难的,这主要涉及到一个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如果非常不幸的出现《婚姻法》第46条的情况的话,最好是求助相关的离婚律师来提醒您应该怎么来操作与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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