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律师
陈玲 律师
手机: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 → 怎样做才能让对方少分财产?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怎样做才能让对方少分财产?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9/27 12:07:19 阅读次数: 1232

一方请求少分或者不分给另一方共同财产的,一般应举证证明下列要件事实:

  1、共同财产权利客观、现实的存在。

  可以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1)离婚诉讼书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离婚诉讼书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离婚诉讼书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婚诉讼书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离婚诉讼书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2、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

  在离婚过程中,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了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请求人在证明被请求人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举行为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得共同财产;事后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再次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并且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得共同财产。

  审理此类案件时,从法律条文出发,应当确定以下要件事实,并相应确定双方的举证责任:

  (1)如果被请求人否认请求人主张的共同财产事实,应由请求人证明其主张的财产曾经客观存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请求人实际控制,但请求人无需证明该项财产在诉讼时的具体下落和形态。被请求人认可请求方主张的财产、属性及由自己实际控制等事实,或者法院对这些事实已作查明的,如果被请求人主张诉讼时该项财产由于法定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已经灭失(例如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处分、自然毁损、由于正常的投资风险而贬值,等等),作为否定对方请求权的相对事实要件,应由被请求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请求人无法证明其主张的要件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规定办理。

  (2)一方具有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时有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体现了法律对此种行为的谴责和惩罚。具体来说,私自处分共同财产行为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隐藏是指将财产特别是存折、现金等秘密放在对方或他人不知晓的地方;转移是指将财产从一处移动到他处,使其脱离对方的控制或支配;变卖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务变成货币,离婚分割财产中禁止一方私自变卖财产,无论其变卖所得是否归于夫妻共同财产,都是不允许的,但如果双方同意变卖,则是可以的,变卖所得归于共同财产;毁损是指将有价值或有使用价值的东西,经人为外力作用使其成为无价值或无使用价值之物;伪造债务是指利用假证明、假证人、假文书等手段,伪造、制造债务,以图达到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目的。

  被请求人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能导致请求人的实际损失,但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未造成请求人的实际损失(例如隐瞒的财产被发现,或法院对伪造的债务不予认定,等等)。只要被请求人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举行为之一的,请求人均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共同财产权利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婚前房产挂名该怎么界定?
下一篇: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请提前预约)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